[摘要] 云浮市市直、云城区及各县(市、区)2015年度职工和单位合计月缴住房公积金的“低额、基准额、高额”公布
云房金〔2015〕8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改字〔2005〕137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通知》(云府办〔2004〕45号)、《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云房金管〔2009〕4号)、《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府函〔2015〕31号)、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等规定,现将云浮市市直、云城区及各县(市、区)2015年度职工和单位合计月缴住房公积金的“低额、基准额、高额”公布如下:
说明:
1.缴存年度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单位为“元”,保留到元位,逢角进元。
2.缴存年度内,职工和单位月缴住房公积金均不得低于当地的月缴低额,不得高于当地的月缴高额。
3.市直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基准额,按云城区月缴基准额计算;市直及云城区的单位和职工月缴高额,按市直的月缴高额计算。
4.逻辑关系:(1)=(2)=(二)×5%; (3)=(1)+(2); (4)=(5)=(一)×5%;
(6)=(4)+(5);(7)=(8)=(一)×5×20%;(9)=(7)+(8)。
5.数据使用:各地住房公积金年度的月缴低额、基准额和高额,作为规范职工(单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和衡量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参数。
特此公布。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1日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